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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院行政检察处指导弓长岭区院发出行政公益检察建议书两份

2017-11-21

11月13日,在市院行政检察处指导下,并经省院同意,弓长岭区院发出行政公益检察建议书两份,该案为公益诉讼工作在辽阳全面开展以来首次向行政机关发出的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2017年9月12日、10月12日,弓长岭区院民行部门对弓长岭区农村经济局不作为分别进行立案。经查,弓长岭区农村经济局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弓长岭区农村经济局权责清单》及三定方案对谷某某、刘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给予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树木的行政处罚,导致19.53公顷(合292.95亩)国家生态公益林处于荒芜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四款的规定,经层报市院审核把关和省院审批,该院于11月13日就该案向弓长岭区农村经济局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