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切实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公益诉讼重大意义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的重要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诉讼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全市上下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市委的要求上来,把推进公益诉讼融入“四个辽阳”建设之中,大力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二、强化主体责任,依法规范推进公益诉讼
各级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立法精神,进一步增强实施公益诉讼制度的积极性、主动性。要依据法定范围,结合辽阳实际,准确把握监督重点,制定实施公益诉讼监督三年规划,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公益问题高发领域和群众关注热点,抓住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每年确定一项监督重点,确保公益诉讼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原则,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效。充分运用诉前程序,提高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推动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相关主体主动履职纠错、保护公益。强化对诉前建议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对依法应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及时提起诉讼,推动诉讼进展,形成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要推动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运用支持起诉手段形成公益保护合力。
三、密切多方协作,合力助推发展公益诉讼
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增强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的自觉性,高度重视公益保护,主动纠正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负有监督、管理以及国有财产负有占有、处置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支持公益诉讼的工作制度,建立与检察机关的线索移送和信息沟通机制,根据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需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必要的行政执法信息查询、执法卷宗材料调阅、复制等调查取证工作,对需要相关行政机关做出检验、鉴定、评估、勘验等应予以协助。要认真做好公益诉讼应诉工作,特别是职能存在交叉的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各负其责,防止相互推诿。要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对促进依法行政的倒逼机制和公益诉讼纠纷预防、处理机制,从源头减少行政违法案件,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联系,积极助力公益诉讼工作。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和职务犯罪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加强证据共享,实现工作双向推动。依法依纪查办涉及公共利益受损的违法违纪问题,对公益诉讼中公职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调查、处置。
各级审判机关要充分发挥审判的职能作用,积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配合衔接,共同完善案件管辖、审理程序、裁判执行等与公益诉讼相关的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妥善处理公益诉讼工作中遇到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对公益诉讼案件严格依法及时受理,提升审判质效,强化生效判决的执行,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四、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公益诉讼基础
检察机关要多手段强化公益诉讼机构和队伍建设,选配优秀检察官、民事行政法律专门人才充实到公益诉讼队伍中。增强一线办案力量,加强基层检察院专业人员配备。加大培训力度,加强人才储备,保证人员数量,提高办案水平,建立健全检察技术融入公益诉讼办案的工作机制,着力打造一支公益诉讼专业化队伍,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为高质量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技术保障,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
五、加大监督支持,构建公益保护常态化格局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依法监督,定期听取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帮助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针对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视察、专题调研等,督促检察机关不断改进和加强工作,监督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办理公益诉讼事项。
各级政府要借力法律监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将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将对诉前检察建议的回复和整改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检察机关提出诉前检察建议,仍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相关行政公益诉讼不利后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依纪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