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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学员驾考作弊谋利获刑——辽阳市太子河区检察院办理地区首例驾照考试作弊案

2020-08-17

不法分子以“包过”为诱饵,帮助为文化程度低,担心C1驾照理论考试过不了关的驾校学员,轻松通过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并从中非法获利,为了绳头小利触犯了刑律,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辽阳市大子河区人民检察院近日以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对被告人陈某和冯某提起公诉,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决陈某和某某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辽阳地区办理的首例驾考作弊案。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陈某和冯某在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中,以3000元包过的价格,为考生提供拍摄手表、蓝牙耳麦等作弊设备为考试人员提供答案,帮助考生刘某在驾驶证理论考试中作弊,监考人员发现后,当场从刘某身上搜出考试作弊设备。陈某和冯某自知此事败露,便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

检察官释法

据悉,《刑法修正案(九)》加宽了处罚范围,不仅处罚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还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如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人);除了处罚组织考生作弊的行为外,还处罚组织考生家长或老师集体作弊的行为;将为他人实施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规定为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普遍明显提升。

承办检察官介绍,组织考试作弊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罪名。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0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组织考试作弊罪在内的新罪名共20个。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