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制度正式确立及推行以来,辽阳市两级检察机关认真领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内涵,切实担负起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落实。截至目前,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各类刑事案件2193 件3149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一直稳居全省检察机关前列。
提高站位,推广制度稳步落地
市检察院通过召开全市公诉工作会议加强综合指导,主管领导多次到基层院督导检查、解答遇到的疑难问题。要求各基层院要把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形成主管领导牵头抓、刑事检察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格局。
针对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还未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和相配套的机制制度,检察机关及时与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国安局等部门沟通协调,制定会签工作文件,宏伟区院、太子河区院在市院机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下联系区司法局,会签了《认罪认罚案件执行值班律师制度的实施办法》,由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在检察院派驻值班律师,确保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注重发挥指导性案例在检察办案工作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有效运用指导性案例,统一执法思想和司法尺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市院办理的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系全市第一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例,承办检察官在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规范办理的同时,认真总结办案的心得体会,从程序怎么走,文书怎么制作都进行了归纳,同步下发至基层院,以实现“办好一案,带动一片”的目的。另一方面,深入基层调研,通过多种途径不定期的听取、征求基层院意见和建议,根据发现的问题和难点,及时沟通交流、分析研判,形成全市统一规范化办案。
加强研判,推动难点问题解决
为切实担负起检察机关在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通过全面宣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政策的普及率和适用率。
针对基层院普遍反映,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案件工作量不减反增,办案程序复杂,办案时间紧迫,比原有简易程序案件办理要求更为繁琐的问题。市院机关第一检察部注重加强引导,要求积极探索精简文书和程序。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做出合理预判,对新增证据进行梳理,制作简化版审结报告、将量刑建议书相关内容纳入起诉书等做法,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
针对 在工作衔接配合上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存在不同意见;值班律师制度不健全,影响认罪认罚制度的落实的问题。检察机关力争达成共识,同时加强与法律协作,完善值班律师与认罪认罚具结制度,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发展。
如市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故意伤害案,承办检察官综合考量全案证据,做出了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的量刑建议,法院受理该案后,原审法官认为应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承办检察官将2012年至2019年,辽阳地区李某某类似的7起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梳理,发现共有6起判处了有期徒刑十年,1起判处了有期徒刑八年,充分阐明公诉机关适用认罪认罚的量刑依据,在将该组数据提供给合议庭后,合议庭最终采纳了公诉人的量刑建议。
明确重点,推进工作深入开展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式下发后,市检察院结合辽阳地区特点,从建立健全公检法司工作配合协调机制入手,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召开联系会议,提升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比率,在政策把握、法律适用、量刑标准、工作衔接等方面达成多共识,合力推进认罪认罚制度。市检察院与公安、法院、司法局共同会签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探索建立办理轻刑犯罪案件“四集中”工作机制。通过公安机关集中移送审查起诉、律师集中见证具结、检察机关集中提起公诉、法院集中开庭审理及速裁程序,有效提升诉讼效率。同时,围绕“精准”这一目标,认真听取律师对量刑建议的合理意见,确保量刑建议的客观性、准确性;注重监督管理,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案件评查,严格落实办案责任制。结合认罪认罚案件特点,细化权力清单、审批流程和责任追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公开认罪认罚案件信息;对拟作不起诉的认罪认罚案件,探索采取公开审查听证的方式,确保不起诉权依法规范适用。
认罪认罚十问十答
一问: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答:2018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正式确立了,对于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
二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哪些案件?
答:原则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刑事案件。
三问:如何理解“认罪”?
答:“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对个别细节或是罪名提出异议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四问:如何理解“认罚”?
答: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接受处罚,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没有异议。表面认罚背地里串供、毁灭证据、转移财产,不赔偿损失的,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五问:如何理解“从宽”?
答:从宽是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应综合全案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依法从处理。一般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
六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如何启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自愿同意的,该制度启动适用。
七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
答:该制度的适用不仅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还要 求必须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为前提,以律师、辩护人提供法律帮助为保障。
八问:在该制度适用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需要做什么?
答:要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认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签订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时表明这份《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本人在获得值班律师或辩护人的法律帮助后,自愿同意并签署。
九问: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怎么办?
答:案件承办机关会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十问:值班律师将提供哪些法律帮助?
答:值班律师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在场见证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