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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环境修复费2275元——辽阳地区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首例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办结

2021-06-18

    3月26日,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高某军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系辽阳地区基层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以来,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辽阳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杨勇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法庭,文圣区人民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案发地镇政府负责林业管理的相关人员旁听庭审。

202012月,辽阳县人民检察院刑检部门在对犯罪嫌疑人高某军审查起诉时,发现其非法盗伐林木的行为不仅涉嫌犯罪,还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将相关线索交由该院第二检察部公益诉讼办案组办理。接到线索后,办案组立即对线索进行梳理。经调查,201711月,被告人高某军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伙同其兄长高某红(已死亡)私自盗伐其在姐姐家,位于河栏镇詹家村中堡“大金沟”的林木。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现场技术鉴定,砍伐树种主要包括:柞树,面积0.8861公顷(其中:商品林31.64立方米,国家公益林9.25立方米),株数1143株(其中:商品林884株,国家公益林259株)。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军,私自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导致国家林木资源遭到破坏,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请求判令被告高某军依法承担对所破坏林业生态资源(国家公益林)恢复原状的修复责任。合议庭经审议,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并当庭宣判, 依法判处高某军承担环境修复费2275元,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最终,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按修复方案进行补植复绿。

  参与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认为,实行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不仅有利于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在短时间内促进生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整治,通过公益诉讼职能保护珍贵的自然资源,对于倡导社会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