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是检察机关最好的名片。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是法治建设的深刻印迹,是充满“烟火气”的社会生活映射,蕴含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和公平正义的无限向往。为迎接辽阳市两会召开,即日起,辽阳市检察院推出系列专题报道《用案例讲好辽阳检察履职故事》,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展现辽阳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所做出的不懈努力和取得的显著成效。请您“检”阅。
基本案情
辽阳某医院是一家民办非企业性质医院。2016年开始,该医院法人、院长王某某为谋取经济利益,与合伙人共同商议决定,利用农合、医保持卡人信息伪造患者住院流程以及治疗项目,骗取国家医保基金。为鼓励医院员工参与,王某某安排医保科起草制定提成方案,逐渐形成了一个由王某某组织策划,医院多数医护人员共同参与的医保诈骗团伙。该团伙通过虚构患者治疗项目、虚开药品、伪造病历等手段大肆骗取国家医保基金。经审计,该医保诈骗团伙诈骗医保基金一千余万元。
该案案情复杂,涉案人员众多,辽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多次指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固定案件证据。2024年7月31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其他涉案人员也被依法判处刑罚。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行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综上,王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农合、医保基金,给国家造成上千万元人民币的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医保基金的使用安全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医疗保障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一分一厘都不容侵占。任何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损害的都是全体参保人的权益,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本案的办理,成功为国家医保基金挽回了损失,守住了人民群众的“钱袋子”。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与规范医保资金使用,确保医保基金政策落实落细。本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达成统一,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是第一检察部落实检护民生的有力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