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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两会•阅检察】用案例讲好辽阳检察履职故事④丨开展涉军司法救助 为退役军人纾困解难

2025-01-03

  办案是检察机关最好的名片。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是法治建设的深刻印迹,是充满“烟火气”的社会生活映射,蕴含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和公平正义的无限向往。为迎接辽阳市两会召开,即日起,辽阳市检察院推出系列专题报道《用案例讲好辽阳检察履职故事》,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展现辽阳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所做出的不懈努力和取得的显著成效。请您“检”阅。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简某,男,59岁,系冯某故意伤害(致死)案被害人王某丽的丈夫。

  2024年5月30日,冯某携带刀具,在王某丽经营的食品经销店用刀扎王某丽胸部多处,致王某丽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丽系因锐器刺击左胸部造成左肺、心脏及肝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

  2024年9月,简某到灯塔市人民检察院反映:自己是退役军人,退役后回家务农,因患有糖尿病,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与妻子经营小卖店维持生活。妻子被后,因犯罪嫌疑人没有赔偿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检察机关依法启动救助审查,经查,简某家庭确因案件导致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灯塔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救助并提请辽阳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救助。同年10月,辽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予以司法救助。12月,辽阳两级检察机关向简某发放司法救助金共计3万元,缓解简某家庭困难。简某对检察机关工作表示感激。

  检察官释法

  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无论其户籍所在地是否属于辖区范围,均应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受理申请并提供救助。必要时,也可以由上下级人民检察院联合救助。”

  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灯塔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多元化帮扶:一是将简某家庭困难调查情况移送灯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灯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函件后,联合检察机关到救助申请人简某家走访慰问。二是与被救助人所在的村委会联系,跟踪关注简某身体情况和生活状况,定期进行慰问。三是与灯塔市军人事务局制定灯塔地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机制,更好地帮助退役军人走出困境。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对被救助的退役军人持续开展回访,关注被救助人身体情况及生活现状,鼓励简某向前看,乐观面对生活,询问了解救助金使用情况,确保各项救助措施落实到位,让被害人家属重拾了生活信心。

  典型意义

  该案是检察机关对退役军人作为被害人家属开展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对简某作出司法救助决定后,及时函告相关部门进行多元化救助,缓解当事人生活困境。为全面保障本地区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以点带面,联合当地退役军人事务局以制度方式,从源头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努力推动形成依法尊崇军人的社会风尚,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服务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国防现代化的生动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