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司法救助工作效果,切实解决被救助人的实际困难,近日,辽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韩志刚一行人前往辽阳市宏伟区某村,对司法救助对象臧某荣、兴某宁进行回访。
2004年11月13日,原案被告6人崔某岐驾驶无牌照柴油吨翻机动车与被害人兴某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兴某强肝破裂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崔某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被救助人臧某荣、兴某宁均系农村户口,系原案被害人近亲属,臧某荣系原案被害人母亲,现已年过70岁,独自居住在宏伟区某村,只有口粮田0. 8亩,年收入仅2000元左右,同时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慢性病,每月还需支付200元左右的医药费。兴某宁系原案被害人之子,未成年人,还在读书,靠母亲打工供其上学,2004年被害人兴某强在医院抢救时共花费医疗费8万余元,医疗费用大部分是臧某荣从亲属手中借的,当时被害人之子兴某宁刚出生6个月。由于被害人妻子黄某敏受到打击太大,无法照顾孩子,臧某荣一边带孩子一边干农活,被害人妻子黄某敏靠打工抚养兴某宁,一家人生活困难,且被害人死亡后多年未得到赔偿。被告人崔某岐系农村户口,靠口粮田为生,已离婚多年一人生活,现无赔偿能力。
2022年,被害人家属向宏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申诉,宏伟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被害人兴某强家属的家庭困境,迅速启动司法救助审查程序,及时与被害人家属取得联系,经过对被害人兴某强家庭情况的深入了解和对案件的全面审查核实,认为兴某强的母亲臧某荣及其儿子兴某宁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向臧某荣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元、向兴某宁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元,共计发放司法救助金6万元,缓解了一家人的家庭困难。被救助人对检察机关工作表示感激。
本着“一次救助、长期关怀”的原则,辽阳市人民检察院对臧某荣一家进行了案件回访。韩志刚副检察长详细询问了臧某荣的身体情况及家庭情况,了解救助金使用情况,同时,也为臧某荣一家送去了米面油生活用品,鼓励其向前看,乐观面对生活。
下一步,辽阳市检察机关将继续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拓宽救助渠道,创新救助举措,细化救助措施,进一步彰显“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人文关怀,持续加强对司法救助对象的跟踪、了解,巩固司法救助效果,做好司法救助的“后半篇文章”,真正做到“解民忧、暖民心”,让检察温情延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