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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 嚣张乘客强拽客车方向盘被判刑

2021-03-18

   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法律责任?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给出了答案,以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独立罪名。3月3日,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将被告人高某利依法提起公诉,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辽阳首例以该罪名起诉的刑事案件。

       20212月,乘客高某利在辽阳县黄泥洼镇二台子乘坐公交客运车。车辆进入辽阳市区后,高某利因坐过了车站,要求公交客运司机陈某福停车让自己下车,陈某福按规定不予停车,两人发生争执,恼怒之下高某利强拦正在开车陈某福衣领,两次用手握住公交车方向盘,拉扯过程中公交车向右侧驶出原车道,事发时车上有乘客10人,最终停在原行车道右侧车道线上,司机陈某福立即报警。

   辽阳市太子河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该院检察长朱宁川审查后认为,该案适用于31日起施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罪,虽然高某利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无其他从重情节,但是其对驾驶员实施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且无自首情节,因高某利主动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以妨害安全驾驶罪依法将高某利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量刑建议。

        317日下午,辽阳市太子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朱宁川出庭支持公诉,太子河区法院院长付晶刚独任审判,鉴于该案被告人高某利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被告人高某利同意,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庭审未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重点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高某利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从开庭到宣判,整个庭审过程仅用时约5分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将受到更有力的惩治,公共安全无儿戏,任何人都不能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