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 2018年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 2018年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 2018年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 2018年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 2018年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 2018年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 2018年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 2018年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 2018年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 2018年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8年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8年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8年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8年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8年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8年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8年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8年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主要任务是领导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和派出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一)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任务,部署全市检察工作;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和派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四)对全市的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和派出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五)依法对重大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六)对县(市)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七)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和派出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八)审查、纠正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和派出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错误决定。
(九)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依法开展刑事赔偿工作;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工作。
(十)依法对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现场勘查和检验鉴定并为检察工作提供有关技术服务;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
(十一)调查研究全市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开展检察宣传和法制宣传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和派出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十三)协同市有关部门管理和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和派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及相应级别领导干部;协同县(市)区党委管理和考核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及相应级别的领导干部;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和派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和派出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工作。
(十四)依法对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进行管理,制定司法警察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履行司法警察警衔评授、晋升、撤消的审核上报工作。
(十五)制定检察机关干部培育培训计划,组织指导全市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监察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受理对检察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控告和申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十七)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和派出人民检察院的信息技术工作。
(十八)负责其它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纳入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辽宁省辽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第二部分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 2018年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 2018年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 2018年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 2018年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 2018年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 2018年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 2018年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 2018年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 2018年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 2018年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8年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8年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8年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8年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8年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8年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8年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8年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8年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6499.9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6499.9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0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6499.9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3956.9万元;
2.项目支出2543万元。
在支出预算6499.9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665万元,债务支出0 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18年预算收支比2017年增加3352.15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2018年预算包括电子检务工程专项建设费2194万元;辽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作为二级预算单位首次与辽阳市检察院合并公开预算;2018年预算包括政法转移支付资金,2017年预算不包括政法转移支付资金,2017年度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采取追加预算的形式拨付。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081.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87.9万元,印刷费5万元,手续费0.1万元,水费19.5万元,电费55万元,邮电费12.7万元,取暖费43.6万元,物业管理费149.6万元,差旅费56.2万元,维修(护)费38万元,租赁费21.8万元,培训费4万元,公务接待费2万元,劳务费220.6万元,委托业务费1万元,工会经费22.5万元,福利费2.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7.5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35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57.2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665万元,其中货物665万元,服务0万元,工程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8年,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110.7万元,比2017年减少113.39万元,下降50.6%。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17年增加0万元。
2.公务接待费2万元,比2017年增加2万元。主要原因为为新疆额敏县检察院作为我院定点援助单位,预计2018年将来我院调研考察,由于此项行为并非由市政府协调安排,所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答复为“由我院自行接待”,特安排公务接待费2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08.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17年减少(增加)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08.7万元,比2017年减少115.39万元,下降51.49%。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改革后,实际保有车辆有所减少;同时厉行勤俭节约,加强用车控制,降低车辆运行维护支出。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5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5个,涉及资金2543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填写)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4.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