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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

2018-07-12

目录

第一部分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支出预算表

三、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明细表

四、“三公”经费预算表

第三部分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市人民检察院主要任务是领导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和派出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一)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任务,部署全市检察工作;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和派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和派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全市的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和派出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依法对重大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七)对县(市)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八)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和派出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九)审查、纠正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和派出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错误决定。

(十)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依法开展刑事赔偿工作;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工作。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依法对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现场勘查和检验鉴定并为检察工作提供有关技术服务;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

(十三)调查研究全市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开展检察宣传和法制宣传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和派出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十五)协同市有关部门管理和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和派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及相应级别领导干部;协同县(市)区党委管理和考核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及相应级别的领导干部;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和派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和派出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工作。

(十六)依法对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进行管理,制定司法警察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履行司法警察警衔评授、晋升、撤消的审核上报工作。

(十七)制定检察机关干部培育培训计划,组织指导全市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八)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监察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受理对检察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控告和申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十九)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财务装各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和派出人民检察院的信息技术工作。

(二十)负责其它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第二部分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201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罚没款上缴非税收入;支出包括: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支出、住房保障支出。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收支总预算1928.9万元。

二、关于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68.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67.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55.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11.4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专项收入: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门用途的收入。包括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等。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信息化建设(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金财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14.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8.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9.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0.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