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 2019年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 2019年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 2019年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 2019年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 2019年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 2019年辽阳县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 2019年辽阳县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 2019年辽阳县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 2019年辽阳县人民检察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 2019年辽阳县人民检察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9年辽阳县人民检察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9年辽阳县人民检察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9年辽阳县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9年辽阳县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9年辽阳县人民检察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9年辽阳县人民检察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9年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9年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辽阳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预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转变政府职能,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信息包括预算管理体制、预算分配政策、预算编制程序等管理制度,以及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预算调整等管理信息。
第三条 预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预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预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本单位的预算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公开内容
第五条 部门预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等情况。
(二)预算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预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议费和培训费预算总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等。
(五)逐步公开预算绩效信息,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时间
第六条 预算信息公开以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七条 经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本单位公开。
第八条 本单位应当公开政府采购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第九条 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及时公开专项资金分配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本单位要做好预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社会公众误解,密切关注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部分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辽阳县人民检察院主要任务是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一)对辽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辽阳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市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任务,部署全市检察工作;
(四)对辽阳县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五)依法对重大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辽阳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辽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七)开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八)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依法开展刑事赔偿工作。
(九)调查研究辽阳县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开展检察宣传和法制宣传工作。
(十)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十一)负责保护人民检察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等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负责看管犯罪嫌疑人,参与执行死刑监督活动。
(十二)负责对市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决定、规定、指示情况实行内部监督;负责受理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违反法律的检察举报控告;负责调查处理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及受理检察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
(十三)负责其它应由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
纳入辽阳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第三部分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请查看附件1-19表
第四部分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年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486.8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383.8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103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0万元;
7.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1486.8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192.8万元;
2.项目支出294万元。
在支出预算1486.8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40.5万元,债务支出0 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减少105.2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监察委转隶人员带走的办公经费及上划时一次性项目。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240.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21万元、差旅费12.3万元、日常维修费20万元、办公用房水电费40万元、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13万元、取暖费0.7万元、工会经费10.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万元、劳务费26.5万元、其他交通费用45.6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45.2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辽阳县人民检察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40.5万元,其中货物40.5万元,服务0万元,工程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辽阳县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70.5万元,比2018年增加31.5万元,增长80.77%。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
2.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70.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40.5万元,比2018年增加40.5万元,增长100%;公务用车运行费30万元,比2018年减少9万元,下降23.08%),比2018年增加31.5万元,增长80.77%。主要原因是监察委转隶公务用车减少3台,故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9万元,2019年预算购入3台公务用车,故公务用车购置费增加40.5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3台,金额40.5万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辽阳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涉及资金294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6.“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附:附表1-19